第二百五十五章 改革税制(一)(2 / 3)

汉并天下 东仙轩辕 3079 字 2021-09-13

的税率,先规定十五税一,以后又减为三十税一。除田赋外,还另有“算赋”、“口赋”、“更赋”等人头税。算赋开始于高祖四年,民十五岁至五十六岁每人均出算赋钱, 一百二十钱为一算,贾人及奴婢加倍,出二算。到了惠帝六年减轻算赋三分之一。口赋是未成丁的人口税,孝武皇帝在位期间朝廷对外用兵频繁,导致国库匮乏,于是令民三岁至十四岁出口赋每人二十三钱。”

“此外,朝廷还规定民二十岁开始服徭役,到五十五岁免除,不服役的可一个月出钱二千,谓之更赋。此外,朝廷还征收户赋,户赋是在封君食邑内对民户征收的一种税,每户二百钱,供封君列侯享用,不直接列为朝廷的收入。”

“到了如今,在朝廷的收入之中,主要税收是田赋和人头税,另有名目繁多的商税和山木等杂税。其中包括有对商贾手中积存的钱财与货物征收“算缗钱”,对车船所有者征收“算车船”;对买卖的马牛羊等牲畜征收牲畜税,盐、铁、酒税(或专卖)等;还有货物通过税即关税和对市肆、额征收市租。”

大司农耿寿昌洋洋洒洒说了大半个时辰,天子刘洵听得非常认真,也肯定了自己的想法:大汉朝廷征收的商税太少了!

如此一来,即便是民间商贸大兴,朝廷也征收不到多少税赋,大头都被民间的门阀士族和豪强收入囊中了,天子刘洵意识到自己的富国强兵之策并没有达到目的,反而让那些豪族变得越来越肥!

接着,少府卿霍利也为天子刘洵解说了一些关于朝廷赋税的情况。

早在前秦时期便有成文法典《秦律》,其中有关财政税收的法律有《田律》、《厩苑律》、《金布律》、《关市律》、《仓律》、《工律》、《徭律》等。对征税的对象、品目、税率、纳税人、处罚等都有明确规定。

而大汉在秦律的基础上发展得更加完备。当年孝武皇帝任用张汤、赵禹等人制定的律令就有三百五十九章之多,对执法犯法官吏的制裁也更加严厉。

魏、晋、南北朝和隋唐时期,在均田的基础上不断改革完善。到了宋、元、明、清时期,随着均田制的破坏,土地兼并之风日盛,在不断清丈田亩、整理地籍的基础上,逐步实现地、户、丁税的合并征收,并加强商税和盐、茶、酒等货物税的征收制度,从而使商税与货物课税成为中国封建末期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。

听了许多之后,天子刘洵不由得想到了后世历朝历代的赋税制度。

随着华夏手工业的发展,到了宋代以后,工商税逐渐收成为各朝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,课税范围日渐扩大。就征税物品来说,宋代有谷、帛、金银铁、物产等四类二七品。还有盐、茶、酒、矿产税课或专卖,对内有关市之税,对海外商业有市舶课。

到了后世明清两个时期,进一步对工商各税课征,沿江河口岸设立关卡征收关税。满清设户部税关、工部税关数十座,征税对象包括衣、食、用物及杂货等项,还兼收船税。此外还有落地税、牙税、当税、契税等杂税。

由此,天子刘洵联想到眼下门阀士族和豪强的情况,这些豪族掌控了海量的工坊、商铺、商队等等,涉及了眼下能够赚大钱的各行各业。

所以天子刘洵心中清楚,即便自己开始对商贸征收重税,对于民间普通百姓的影响也十分有限,出血最大的便是门阀士族、豪强这样的豪族!

不过天子刘洵也非常清醒,自己一旦开始对商贸征收重税,便要制定好法律制度,防止门阀士族、豪强将朝廷征收的赋税转嫁到平民百姓的头上,以免自己好心办坏事!

于是,天子刘洵对大司农耿寿昌和少府卿霍利说道:“朕听了二位爱卿的讲述,觉得眼下朝廷征收的赋税之中,人头税和田税占了绝大部分,与眼下商贸大兴的情况非常不符!所以,朕决定增收商税,并且开始核